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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学院学生会改革情况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12-15 [来源]: [浏览次数]:

沈阳工学院学生会改革情况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截至2023年12月学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一)校级学生会组织改革自评表

沈阳工学院学生会组织深化改革评估备案表

组织名称:沈阳工学院  (☑学生会/□研究生会)

(二)二级学生会组织(含二级院系、书院、分校区等学生会)改革自评表

二、《沈阳工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沈阳工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校学生会”)是沈阳工学院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本会接受沈阳工学院党委的领导,沈阳工学院团委的具体指导,充分依靠院学生会和广大同学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辽宁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辽宁省学生联合会。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相关章程,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二)充分发挥学校与广大同学之间的纽带作用,畅通同学与学校的沟通渠道。在维护国家、人民和学校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与院学生会相互配合,代表和维护同学的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校规校纪,遵循“追求卓越,互助利他”的校训,配合学校搞好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院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的环境

(四)发展促进同学之间及学院之间的相互交流;发展沈阳工学院与兄弟院校、社会各界的有益交流和友好关系。

第六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七条 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并在沈阳工学院校规校纪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八条 凡取得我院学籍的在校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在各级学生组织中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学校学生会工作的权利;

(三)参加本会各种团体和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

(五)对学校工作享有提出学生提案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己政治觉悟;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各方面素质;

(四)支持和配合本会各级组织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代会每年举行一次。

如遇特殊情况,经常任代表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学代会代表按会员总数的适当比例由各学院按民主程序产生。

第十五条 学代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校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校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制定、修改学生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委员;

(五)讨论代表提案,向学校和学生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必要时做出相应决议;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法定代表参加才能召开;除修改本会章程需由全体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外,学代会决议应由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四章 常任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常任代表会议(简称常代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常代会对学代会负责,并受学代会监督。

第十八条 常代会采用席位制,每个学院均有一个常任代表席位,由该学院学生会主席担任。各学院学生会主席的更替须报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代会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定期召开常任代表会议,全体会议由常任代表会议轮值代表召集并主持。常任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任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常任代表会议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常代会有以下职权:

(一)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学生会主席团的任免;

(二)听取并审议学生会主席团及各学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收集同学们对学生会及学校各项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将答复向全校同学公示;

(三)常代会代表全校同学对学生会工作进行监督、评议和质询,常代会成员有权列席学生会主席团工作会议;

(四)评议常任代表和学生会工作人员的工作;

(五)负责筹备学代会的召开,并向学代会汇报工作;

(六)负责聘请学生会秘书长指导,协助学生会开展工作;

(七)解释本章程并监督其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常任代表会议轮值代表由常任代表轮流担任,第一次全体会议由学生代表大会秘书长召集,并讨论通过本届常任代表轮值顺序。

第二十二条 常任代表有下列职权:

(一)在常代会上有发表建议和意见的权利,有对学生会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拥有表决权;

(二)如遇特殊情况,经半数以上的常任代表联名,可以申请提前召开常任代表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常任代表有下列义务:

(一)反映同学呼声,代表同学权益;

(二)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常任代表会议。

第五章 学生会主席团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团是学代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设执行主席1名,主席团成员4名。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团有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

(二)执行学代会决议,领导下属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

(三)决定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职责;

(四)对学代会负责,在紧急情况下,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主席由学代会按民主程序产生,对学代会负责,并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主席有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沈阳工学院全体学生和学生会;

(二)提议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协调各学院学生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工作,由学生会主席委托代理主席主持工作。

第三十条 学生会下设学习部、文艺部、勤工助学部、校友服务部、体育部5个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章 院学生会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学生会是校学生会下属学生组织,在本院党团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院学生会是对外代表本院全体学生的唯一学生组织。院学生会围绕校学生会的工作重点和本院的具体情况,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定期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院学生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校学代会的决定和决议,积极全面的配合校学生会的全校性工作,加强院学生会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根据本院特点积极开展工作,活跃本院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

(三)定期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并接受工作考核;

(四)对校学生会的工作有建议权;

(五)收集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校学生会反映;

(六)指导本院各班委会的工作。

第七章 班委会

第三十三条 班委会是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受院党团组织的领导和院学生会的指导。班委会是落实本章程所规定任务的基本单位,班委会由班级大会直接选举产生,选举结果须报院学生会备案,班委会对全班同学负责。

第三十四条 班委会工作职责:

(一)组织安排各项班级内活动;

(二)协助上级学生会完成各项工作,定期向院学生会汇报工作;

(三)班长有权代表全班参加院学生会的有关会议,对院学生会工作有建议权;

(四)收集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院学生会反映;

(五)协助校、院学生会解决同学的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切实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属沈阳工学院学生会,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五、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沈阳工学院第四届学生委员会主席团候选人产生办法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沈阳工学院第四届学生会委员会由沈阳工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工作在全体代表监督下进行。

二、沈阳工学院第四届学生会委员会拟设委员15人,实行差额选举,委员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20%以上,定为18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三、沈阳工学院第四届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沈阳工学院校学生会、二级学院学生会推荐,经校、院党团组织审查通过后产生,经本次大会主席团审议,全体代表审议通过后,提交全会进行选举。

四、大会正式代表具有选举权,参加选举的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因故未出席会议者,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重新进行选举。

五、选票由大会统一印制,并加盖共青团沈阳工学院委员会印章,无印章、无选票名头或印章不符的选票无效。划票要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碳素笔或圆珠笔填写,划写符号要准确,笔迹要清楚。书写不清楚的选票,部分不清的部分无效,全票不清的全票无效。无法辨认或不按本办法填写的选票无效。

六、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可以弃权。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投赞成票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空格内划“O”;投不赞成票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空格内划“Χ”;投弃权票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的空格内不划任何符号。另选他人时,将另选人姓名写在最后空格内并在其姓名后方空格内划“O”。每张选票表示赞成的人数与另选他人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超过应选人数为无效票。另选他人姓名模糊不清的,不计入另选他人的票。

七、差额选举学生会委员会委员时,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参加选举的委员人数半数者当选。

八、选举结束,计票结果由总监票人向全体委员宣布,赞成票数超过实到会正式代表的半数,即为当选。

九、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5名。总监票人、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经大会表决通过。

十、本选举办法经全会表决通过后生效。选举过程中如出现和本选举办法规定以外的情况,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六、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选举办法

一、沈阳工学院第四届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团由沈阳工学院第四届学生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二、沈阳工学院第四届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团从沈阳工学院第四届学生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设主席团5人。采取差额选举不记名投票方式。

三、沈阳工学院第四届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团候选人名单,根据沈阳工学院第四届学生会委员会确定的原则,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由校团委建议,校党委提名产生。

四、沈阳工学院第四届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具有选举权。正式选举时,参加选举的委员必须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选票为有效票;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选票为无效票。收回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选举有效;收回选票多于发出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五、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划票时,赞成的划“○”,反对的划“×”,弃权的不能做任何标记。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如果另选他人,必须同时否定一个候选人,并在下方空白处填写名字。每张选票所选人数应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否则,此票为无效票,对填划不清的选票,一个人不清一个人作废,全票不清全票作废。

六、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代表的半数,方得当选。

七、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5名。总监票人、监票人经学生会委员会表决产生。被提名为主席团候选人的委员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工作人员将在监票人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工作。

八、选举计票结束后,总监票人向学生会委员会报告被选举人所得赞成票数,学生会委员会主持人宣布当选人。

九、本选举办法经沈阳工学院第四届学生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选举时,如出现超出本选举办法规定的情况,由大会秘书处决定。


七、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一)时间安排

2023年11月24日—25日

(二)地点安排

图书馆礼堂

(三)代表数量

沈阳工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拟定为295名

(四)主要议程

1.听取、审议、通过第三届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沈阳工学院学生会章程》;

3.选举产生沈阳工学院第四届学生委员会。

宣传报道链接:沈阳工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隆重召开(https://news.situ.edu.cn/info/1003/6167.htm)

现场图片:


八、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一)代表比例

沈阳工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拟定为295名,约占全校学生总数(18474)的1.6%,设7个代表团。名额基本按比例分配,同时考虑有关单位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二)代表条件

1.沈阳工学院在校中国籍(含港澳台)学生;

2.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3.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上进,作风务实,乐于奉献;

4.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或在某一方面表现出色(如学习成绩突出,工作表现出色,积极参加学术、科技、文化、体育活动的积极分子等);

5.能密切联系同学,及时反映群众的呼声、建议和要求,并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根据我校学生组织建设工作提出意见;

6.遵守纪律,在近一年内无任何违纪现象。

(三)代表推选原则

1.学代会代表要有普遍性和代表性,应考虑各年级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

2.学生代表中,本科生、专科生,高、低年级学生代表应各占一定比例;

3.校、院级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不超过40%,各类先进典型代表不少于10%;

4.女代表不少于25%,少数民族代表不少于10%。

(四)代表产生办法

代表的产生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自下而上提名,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由各选举单位按分配名额组织各班级酝酿提名,征得所在学院党团组织同意,根据多数学生的意见确定。

代表产生程序:各学院根据所分配的名额,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广大学生意见,要采取由广大同学和基层班团组织推荐的方式,反复酝酿,提出初步的人选,经学院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后,讨论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最后集中多数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召开学院学生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出席学代会的正式代表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并经学院党团组织审批通过后,各学院需于11月10日前将代表候选人登记表、代表登记表、代表登记名册、代表构成汇总表和选举情况报告报送博学馆202学生工作部。


九、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述职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生会改革,落实校团委协助校党委加强对学生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规范述职评议工作,根据《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中青联发〔2017〕4号)《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中青联发〔2019〕9号)《沈阳工学院学生会深化改革实施方案》(沈工党发〔2020〕1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述职评议制度旨在推动学生会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对广大同学的政治引领、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进一步增强学生会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和服务同学的责任感和价值感,促进学生会更好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

第三条 述职评议对象为校院两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述职评议内容包括对学生会工作人员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成绩、工作成效、纪律作风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 措施等方面的全面客观综合评价。

第五条 述职评议坚持走群众路线,吸纳广大同学参与群众评议,让学生会工作人员在广大同学面前亮作风、晒成效、找差距。

第六条 校级评议会组成人员以普通学生代表为主,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等单位工作人员共同参与。院级评议会组成人员以学院学生代表为主,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团组织书记和辅导员代表共同参与。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

第七条 述职评议程序:

(一)书面总结。述职前,提交本学期工作书面总结。总结材料要根据述职评议内容,做到实事求是、全面规范、简明精炼、支撑有力,能够很好地报告本学期重点开展的工作项目以及存在的不足、需要改进的方面等,明确下一步工作规划。

(二)述职汇报。现场述职内容要求密切结合学生会功能定位,准确充实、重点突出。述职结束后,评议会中的学生代表填写评议测评表;评议会其他成员根据现场述职情况评价打分。

(三)适度公开。校团委根据书面总结和述职评议情况形成最终的综合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工作人员述职报告和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广大同学和各学生会组织的监督。

(四)持续改进。述职人员根据评议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制定改进方案,将改进措施列入下一学期学生工作计划,认真落实。

第八条 评价结果应用。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评价结果将作为学生会工作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综合评价等次获得良及以上的学生会工作人员在评奖评优、综合测评加分等事项时,将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与其岗位简单直接挂钩。

第九条 院级学生会组织开展述职评议情况须向校团委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由沈阳工学院团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