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育人理念,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引导和帮助受处分的学生吸取教训,改正错误,积极上进,努力成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名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我校在籍学生。
第三条 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学生受到处分后,须经过一定的思想、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警告处分考察期为6个月,严重警告考察期为8个月,记过处分考察期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为12个月。
(二)学生受处分后在考察期内能针对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
及危害性有深刻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做到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
(三)受处分学生在考察期内需每两个月向辅导员递交一份思想汇报材料,辅导员根据学生实际表现在思想汇报材料上签署意见。
(四)达到规定的基本条件后,受处分学生到期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四条 申请违纪处分解程序
(一)处分期满,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时填写《沈阳工学院违纪学生处分解除申请审批表》。
(二)学院级处分的解除,经由相关辅导员、班级班委组成的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后,报学院领导办公会议或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做出同意解除处分决定后,方可解除处分,同时出具解除处分材料。
(三)学校级处分的解除,经由相关辅导员、班级班委组成的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后,报由学院领导办公会议或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初步意见,报学校原处分发出部门,学校原处分发出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形成有关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解除处分,同时出具解除处分材料。
第五条 各处分发出单位,每月中旬受理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各级学院每月中旬统一以学院为单位将学生解除处分申请上报至校级处分发出部门。各级处分发出单位接到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后,两周内做出是否解除处分决定,并告知学生本人。
第六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七条 学生处分材料与解除处分材料一并装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与教学管理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日起执行。
附件:沈阳工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审批表
沈阳工学院
2017年7月27日
附件
沈阳工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 | 学号 | |
学院与专业 | | 班级 | |
受处分类别 | | 处分时间 | |
申请解除处分 情况明 | 本人签字: |
班级民主评议 意见 | 辅导员签名: 年 月 日 |
学院意见 |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处分发出部门意见 |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说明:此表一式三份,一份学生本人留存、一份所在学院留存、一份处分发出部门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