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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10-25 [来源]: [浏览次数]:

沈阳工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宗旨。为贯彻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激励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身体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为此,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方针。对学生的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着重激发学生的成才愿望,保护学生的探索精神,满足学生的成就感,塑造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健康心理。

第三条  奖励原则。所设奖项要体现“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引导学生重视综合素质提高;体现优良学风建设的导向性,有利于调动学生努力实现人才培养规格和要求的积极性,引导学生以学好本专业的主要课程为重点,不断拓展知识面,刻苦学习、努力提高学习成绩;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理念,有利于引导学生重视创新精神培养和实践能力提高;体现鼓励学生形成和发挥自身特长、促进适应社会需要的个性发展,鼓励学生在各方面(工作与活动)努力取得优异成绩。

第四条  工作要求。学生奖励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择优的原则;与学校对学生的日常管理要求及思想教育相结合;发扬民主、坚持标准、鼓励竞争;充分发挥奖励制度应有的育人功能和导向与激励作用;坚持实事求是,避免奖励条件过高和奖励过滥两种倾向;确保各项奖励的严肃性、权威性。

第二章  奖项与评定权限

第五条  奖项种类

(一)奖学金

1.政府级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辽宁省政府奖学金

2.校级奖学金

(1)特等奖学金

(2)“诗粮”奖学金

(3)优秀新生入学奖学金

(4)“船钉”奖学金

(5)特殊专业专项奖学金

3.学院级奖学金

具体名称由各二级学院自行确定

(二)荣誉称号

1.政府级荣誉称号

(1)辽宁省三好学生

(2)辽宁省优秀学生干部

(3)辽宁省优秀班级

(4)辽宁省优秀毕业生

2.校级荣誉称号

(1)三好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

(3)优秀团员标兵

(4)优秀团干标兵

(5)专业学习标兵

(6)校优秀毕业生

(7)优秀班级

3.学院级荣誉称号

具体名称由各二级学院自行确定

第六条  评定权限

(一)学校级及以上奖项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或学校制定的评定办法,由学校统一组织评定。

(二)学院级奖项由各二级学院制定评定办法,经学校审定后实施。

第三章  评选资格与评定程序

第七条  评选资格。凡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有资格参加相应奖项的评定: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品行端正;

(三)遵纪守法,模范地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没有受到过纪律处分;

(四)学习努力、态度端正,在考核的学年,所有课程(除专业任选课和公共选修课)的第一次结课考核(不含缓考)均一次性通过;

(五)校级奖项个人寝室卫生考评成绩在良好及以上,且本人所在寝室卫生考评成绩在及格及以上;院级奖项寝室卫生考评成绩要到达及格,并符合各学院的具体要求。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第八条  评定程序

(一)班级民主推荐或者自主申报,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一定范围内自述业绩或者自评总结,接受民主评议;

(三)所在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审定本学院各类奖项,并向学校推荐上一级奖项候选人名单;

(四)报学生工作部审核;

(五)设置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在规定范围公示并听取反馈意见;

(六)报学校领导审批;

(七)院级奖项评定程序由各学院自行确定。

第四章  各类奖项评定办法

第一节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九条  依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

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和《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进行评定。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本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达到学校“诗粮”奖学金条件及以上,且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依据上级下达的名额指标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评定程序按上级文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学校内奖学金,除特殊说明外相互间不兼得。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将获奖学生材料按上级要求进行整理并及时逐级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到达学校后的20个工作日内,资产财务部要把奖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同时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颁发国家和省政府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二节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六条  评审依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本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经学校认定已在学院备案,本人生活俭朴。学习成绩达到所在学院第二高等级(按奖励额度排序)奖学金条件及以上。

第十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十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依据上级下达的名额指标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或学校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将有关材料按上级规定的时间前逐级报至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到达学校后的20个工作日内,资产财务部要将奖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同时教学管理负责组织颁发国家和省政府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三节  校级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校级奖学金的奖励金额和受奖比例如表一:

表一:校级奖学金奖励金额和受奖比例一览表

等级

奖励金额(元)

受奖比例

本科生

专科生

特等奖学金

10000

5000

由院长办公会议视情况决定

“诗粮”奖学金

4000

2000

专业年级学生数的2%

第二十四条  各等级奖学金受奖的具体条件如表二:

表二:校级奖学金评选的具体条件一览表

名称

学年学习

成绩要求

排名

体育

奖项约束条件

日常管理考核

特等

奖学金

1.各门考试课

成绩均在90分

及以上;

2.各门考查课成绩均为优秀。

专业年级

智育排名

第一,综合

素质排名第一

身心健康,体育达标。

在某一方面表现

特别突出,获得

省级竞赛一等

及以上奖项。

1.没有受到过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

2.个人寝室卫生

考评成绩在良好及以上,且本人所在

寝室卫生考评成绩在及格及以上。

诗粮

奖学金

1.考试课平均成绩在85分及以上;

2.考查课平均成绩在良好(85分)

及以上。

专业年级

智育排名

前6%,综合素质排名前5%

参评学年获得过“专业学习标兵”或获得省级竞赛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第二十五条  校级奖学金评定工作相关事宜

(一)校级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时间在每年7月份,开学两周内评选完毕。

(二)有课业缺考情况的或者在考核学年内以及在颁奖前,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其受奖资格。

(三)受奖比例以各学院各专业年级学生人数作为基数计算。

(四)智育素质测评成绩计算方法为,智育成绩=(考试课平均成绩×70%+考查课平均成绩×30%)×75%;专业任选课和公共选修课成绩不计入智育测评计算。

(五)校级奖学金的发放。学生工作部负责汇总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校级奖学金情况,并将汇总结果报学校资产财务部,由学校资产财务部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六)同一学年内,学校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其他奖学金不兼得。

第四节  优秀新生入学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优秀新生入学奖学金评选对象为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高考成绩优秀的学生,具体评选条件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船钉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船钉奖学金”是由“全国舍己救人优秀大学生”黄船钉烈士的父母提议设立,并以黄船钉同学的名字命名,面向符合获奖条件学生颁发的奖学金。设立的宗旨是,激励学校学生以黄船钉同学为榜样,继承和弘扬“船钉精神”。

第二十八条  “船钉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和“宁缺毋滥”的原则,依据本办法确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船钉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考取硕士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

第三十条  等级及奖励金额

“船钉奖学金”共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奖:2000元/人

二等奖:1500元/人

三等奖:1000元/人

第三十一条  评定条件

申报“船钉奖学金”的学生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和人民,关心学校与集体,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尊师敬老,遵纪守法,在我校学习期间无纪律处分记录;

(二)学习刻苦、成绩优异,满足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能够正常毕业。

(三)获“船钉奖学金”一等奖的学生当年需考取985院校硕士研究生;

(四)获“船钉奖学金”二等奖的学生当年需考取211院校硕士研究生;

(五)获“船钉奖学金”三等奖的学生当年需考取其它院校(含国外高校)的硕士研究生。

第三十二条  管理机构

(一)为做好“船钉奖学金”管理工作,学校设立“船钉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名誉主任:黄船钉父亲黄凯林,黄船钉母亲张玉红。

主任:校长

成员:校领导、学生工作部部长

(二)管理委员会下设评审小组,负责奖学金申请的受理和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如下人员组成:

组长:学校主管领导

组员:学生工作部部长、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

(三)评审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宣传与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2.依据评定条件,负责审查各学院推荐的申请获奖学生的资格,并提出拟获奖励的学生名单;

3.负责向“船钉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报请审批获奖学生名单。

4.完成“船钉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申报及评审方法

(一)“船钉奖学金”每年颁发一次。申报时间在每年的5月下旬。

(二)申报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申请表(具体见通知),一式两份;

2.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或调档函的原件、复印件。

(三)评审时间及程序:

1.评审小组在每年6月上旬对所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定,6月中旬提出奖励学生名单;

2.“船钉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小组提出的奖励学生名单要在全校范围内或在校园网站上进行的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接受相关质询;

3.公示期满后,将公示名单中无异议的学生报请“船钉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四条  颁发及终止

(一)原则上在每年七月份的毕业生毕业典礼大会上举行“船钉奖学金”颁发仪式,颁发奖金、证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终止其获奖资格并追回奖金。

1.经查实,在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2.出现了违背本奖学金设立宗旨及评定标准的其它重要情节。

第三十五条  资金管理

(一)“船钉奖学金”的资金由管理委员会委托学校财务部门进行收支管理;

(二)“船钉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成员负责筹集与解决“船钉奖学金”后续基金的注入问题。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船钉奖学金”管理委员会。

第六节  政府级荣誉称号

第三十七条  政府级荣誉称号具体评选办法依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节  优秀班级

第三十八条  优秀班级评选条件

(一)班级成员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形成了积极、健康、向上的良好班风;

(二)班级成员在一个学年中的所有课程的第一次结课考核(不含缓考)的及格率(班级中所有课程考核成绩全部达到及格及以上的人数与该班级人数比)在本学院同年级班级排名的前20%,考试无违纪、作弊情况发生,形成了良好的学风;

(三)班级学生无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班级学生违纪率不高于10%;

(四)班级学生思想上进,以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活动有计划、有记录;

(五)重视班委会和团支部的自身建设,班委会、团支部经常研究班级工作,能团结一致、协调配合,积极完成校、院交给的各项任务,充分发挥核心作用和模范带头作用,班委在同学中的威信较高;

(六)辅导员能结合本班学生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每学期召开主题教育班会不少于5次(有记录);

(七)同学间团结友爱互助,爱护公物,讲文明,懂礼貌,教师与外班学生评价较高;

(八)积极组织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在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第三十九条  优秀班级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班级受奖面为不超过同一年级班级总数的20%。学校对荣获“优秀班级”称号的集体进行表彰,颁发奖状,奖励500元作为班级经费。

第八节  三好学生

第四十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第四十一条  “三好学生”在考核学年需获得所在学院最高等级(校级学生干部可降低一个等级)或以上奖学金。

第四十二条  全校每学年评选“三好学生”100名。

第四十三条  “三好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与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同时进行。

第九节  优秀学生干部

第四十四条  在考核学年内,担任一个学期及以上的校、院两级学生会干部、督导信息员、教学信息员、班级干部,且具备受奖资格条件的学生可参评“优秀学生干部”。

第四十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应具备下列受奖条件:

(一)工作积极主动,有开拓精神,负责的工作业绩较突出,在各方面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办事公道,坚持原则,敢于向不良现象作斗争,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二)在考核学年需获得所在学院最高等级(按奖励金额排序)及以上奖学金(校级学生干部可降低一个等级)。

第四十六条  全校每学年评选“优秀学生干部”50名。

第四十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与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同时进行。

第十节  专业学习标兵

第四十八条  评选条件

(一)在上一个学期中的各科结课考核成绩均在良好及以上,且参评人在其所在年级专业学生中学习成绩排名在前6%;

(二)在上一学期中没有受到过学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评选名额

(一)以各年级、各专业作为考虑评选名额分配的基数单位,基数单位中学生数在120人及以内的,评选指标数为1人;基数单位中学生数在121-200人的,评选指标数为2人;基数单位中学生数在201人及以上的,评选指标数为3人。

(二)在一个评选基数单位中,如果具备评选条件的学生数少于评选指标数,则空余的指标数作废。

第五十条  结果使用

对荣获“专业学习标兵”的学生,由学校为他们制作光荣榜、颁发荣誉证书,并向他们的家长邮寄喜报。

第十一节  优秀毕业生

第五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在具备受奖资格条件的应届毕业生中产生。

第五十二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受奖面为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3%。

第五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应具备下列受奖的具体条件:

(一)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各方面表现突出,顺利完成学业,能正常毕业。

(二)参评省级优秀毕业生需获得过校级荣誉称号或两次学院级荣誉称号,在校期间曾获得过“诗粮奖学金”;参评校级优秀毕业生需获得过荣誉称号,在校期间曾获得过“诗粮奖学金”或所在学院最高等级奖学金。

(三)在创新创业、科技大赛、社会工作、精神文明、志愿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贡献的学生,可经本人申请、学院推荐,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是否可降低条件评选。

第十二节  学院级奖项

第五十四条  各学院需成立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各类奖项的评选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院级奖学金学生受奖比例应控制在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数的20%-40%之间;各等级的获奖比例设定应遵循高等级比例小,低等级比例大的原则;在此原则基础上奖项名称、等级、获奖比例、奖励额度由各学院自行确定,但单个奖项最高奖励额度不能超过3000元。

第五十六条  各学院应设立单项奖学金,主要包括针对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精神文明建设、社会实践、科技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或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具体条件由各学院规定,但获奖比例不能突破学校规定的总比例。

第五十七条  学院级奖学金的获奖学生需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评选资格,且除单项奖学金外获奖学生考试课平均成绩不能低于70分。

第五十八条  计算综合测评时德育加分后提升名次不能超过参评总人数的10%。

第五十九条  各学院发放奖学金的总金额不能超过学校预拨给该学院的总金额。

第六十条  学院级奖学金的具体评选办法及条件由各学院负责制定,并报学校审定后执行。同时,要求各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具有可持续性,不得随意变动。

第六十一条  校级学生干部的指导部门可推荐符合各学院评选条件的校级学生干部参评学院优秀个人奖项,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十二条  院级奖学金的发放。各二级学院负责汇总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本学院奖学金情况,并将汇总结果上报学校资产财务部,由学校资产财务部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五章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沈阳工学院

2017年3月21日